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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命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 發出的命令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 發出的指示/命令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6 條(香港法例第 102 章)發出的通知書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 章)發出的強制驗窗命令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 章)發出的強制驗樓命令
根據《水污染管制( 排污設備)規例》(香港法例第 358AL 章)第 3 條發出的通告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311 章)第 10 條發出的通告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400 章)第 13 條發出的通告
根據《電力條例》(香港法例第 406 章)發出的通告
根據《氣體安全條例》(香港法例第 51 章)發出的通告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香港法例第 618 章)發出的通告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 132 章)發出的通告
現時香港政府對於需要維修的樓宇正在不定時地按照法例發出上述的維修命令或通告;與此同時,政府亦推出了一些資助計劃以支援業主進行有關維修。
任何業主立案法團收到有關命令後若希望獲得管理公司的協助代為申請有關的資助,可以考慮聘請本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因為本公司現時是不另收費為正在提供管理服務的大廈申請有關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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